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化解执行难的重要方式。为强化债权实现保障,申请人常要求引入第三方参与和解协议。此时,如何界定该第三方的法律身份,是作为执行担保人?还是代为履行人?
一、执行担保与代为履行概念
执行担保,指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以确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在暂缓执行期限内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法院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执行担保的设立,需在第三人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及法院认可后向法院提交担保书,内容需承诺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担保方式可为财产担保或保证,且担保人应具备代为履行或清偿能力。需注意的是,执行担保仅针对担保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代为履行,指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承担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行为性质上属于债务加入,并不免除原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代为履行的第三人由此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债务。如第三人未按承诺履行,申请人可申请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代为履行承诺须明确作出,且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所涉债务应为法院正在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之债。
二、主要区别与联系
(一)法律性质不同
执行担保是担保人向法院提供的、用于保障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担保行为。其设立与效力均依赖于法院的审查与认可。
代为履行属于债务加入,是第三人自愿加入既存债务关系、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债务的行为,构成一种债务承担方式。
代为履行属于债务加入,是第三人自愿加入既存债务关系、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债务的行为,构成一种债务承担方式。
(二)法律后果不同
执行担保: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代为履行:第三人因承诺加入而成为共同债务人,其不履行时,申请人可申请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代为履行:第三人因承诺加入而成为共同债务人,其不履行时,申请人可申请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三)执行程序不同
执行担保: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可直接对担保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无需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代为履行:若第三人未履行,则需通过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程序,方可对其财产实施执行。
代为履行:若第三人未履行,则需通过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程序,方可对其财产实施执行。
尽管存在上述区别,二者亦存在共同点:无论是执行担保还是代为履行,均不免除原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原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始终存在,不因第三方参与而消灭。
三、实务选择中的利弊分析
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将第三人界定为执行担保人或代为履行人,各具利弊:
若界定为执行担保人,其优势在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担保财产,无需经过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有助于缩短执行周期,在担保财产足额且易变现时,可实现较快回款。但其劣势在于:如担保人名下财产不足或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不能据此对担保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申请人可能面临担保落空的风险。
若界定为代为履行人,其优势在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时,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将代为履行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追加成功后,不仅可执行其财产,还可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司法惩戒措施,施压效果更强。但劣势在于:追加程序本身需要时间,可能延长执行周期,代为履行人亦可能利用此期间转移财产,导致最终无财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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