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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变更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陈菩如律师 / 2025-06-24 12:43 / 查看:663

对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权归属的变动涉及多方利益,工商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未经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行为,应当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法律并无必须登记才生效的规定,协议应自成立时即生效。工商变更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要区分对内对外,未股东名册登记,股权变动未生效。股东名册登记而工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者观点

作者认可第二种观点。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标的的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财产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也不是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股权变动的判定,应当以是否实际享有股权为准。若受让方已实际享受了股东权利,参与了公司经营,但未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也应当认定股权已实质上进行了转让。在此律师提醒,工商变更登记既是一种宣示性登记,也是一种对抗性登记,对于未经工商变更登记的,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为保障自身权利,在协议签订时可将变更工商登记作为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内容,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7)民二终字第32号案件中认为:

“就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而言,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合同履行问题。就股权转让行为的外部效果而言,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仅为行政管理行为,该变更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旨在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应产生影响,工商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评价标准。质言之,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应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生效或有效问题,仅应产生当事人的是否违约以及是否具备对抗第三人效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