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观点
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中强制转让股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应尊重公司法人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有效,公司章程修正案中的强制转让股权条款亦有效。也有观点认为,依据《公司法》而修订的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即使投反对票的股东也应当受公司章程修正案的约束,故公司章程修正案中强制转让股权条款对所有股东均具有约束力。甚至有观点认为,《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赋予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进行任意限制。
作者认为,公司章程修正案中强制转让股权条款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属有效。除注重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外,为何要强调公司章程修正案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呢?股权是股东的私有财产,股权的处分权应由股东个人享有。无论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其合法取得的股权应给予平等保护,是否转让股权应完全取决于股东的个人意愿。当然,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股东取得股权时已明知其股权存在限制的除外。而公司章程修正案不一定是全体股东共同的意思表示,因为公司章程的修订强调的是资本多数决。换言之,公司章程修正案反映的可能只是大股东或多数股东的意思表示,而并非全体股东共同的意思表示。大股东或多数股东存在通过操纵公司章程的修订而损害甚至剥夺小股东或少数股东股权的可能。
因此,公司章程修正案中强制转让股权条款的效力必须存在边界。公司章程修正案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该强制转让股权条款才可能有效,否则,一味强调资本多数决,往往会损害小股东或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强制转让股权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往往发生在公司章程修正案中而非原始公司章程中的根本原因,因为原始公司章程系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
相关司法文件和裁判观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的通知》(浙法民二〔2010〕15号)
问题1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有权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对股东的股权进行强制转让,该规定效力如何?
首先,尊重公司法人意思自治,对于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章程规定事项,不宜否认其效力。其次,股东的股权作为一种固有权,非经股东本人授权或司法裁决,一般不得处分。再次,股东签署含有“股东会有权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对股东的股权进行强制转让”条款的章程,可视为股东对股份处分权的一种让渡与授权,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司法一般不予干预。
审判实践中,应重视对小股东权益保障,依法制约控股股东压榨小股东的行为。小股东签署同意相关文件时,应得到同意股东会决议强制转让股权条款相应法律后果的告知或提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2003]2号)
5、股份转让侵权纠纷。
公司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强制转让股权或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其他条件的,权利受侵犯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提起诉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2233号案件裁判观点:《公司法》虽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章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股东的合法权利。股权就其性质而言具备股东财产权性质,因此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依法应当保护。《公司法》虽然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因素赋予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以做出特殊规定,但如果章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到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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