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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保证人的两个期间及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冯月律师 / 2025-05-30 16:43 / 查看:425

涉及保证人的两个期间

  实践中,债权人往往更在意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问题,却忽视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注意的期间问题:

 第一个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免除。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且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二个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一般适用《民法典》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三年。只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张了权利,才会产生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一般保证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债务时起算,连带责任保证中的诉讼时效则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律师提示

保证期间届满产生的后果是实体权利的消灭,因此债权人应当及时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若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保证期间届满且主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则保证人同时享有保证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需注意: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各项抗辩权,但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的行为,对保证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若保证人自愿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保证或承担保证责任,由于诉讼时效利益抛弃不得反悔,保证人不得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

 需注意的是若保证人只履行了部分保证责任,则其余部分保证人仍然能够以超过保证期间及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从而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