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观点
空白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时,合同正文部分留有空白或合同内容中的具体权利义务等条款留有空白,手持合同的一方可以任意填写空白内容的合同。
合同应是当事人达成的合意,空白合同不具有全体当事人共同的认同性,但在实务中如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的合同,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一方当事人事后单方擅自补填的内容,否则很难辨别,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有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明知是空白合同仍然盖章签字的,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主观上具有与特定人建立法律关系或与对方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可视为对相对方的无限授权,在此基础上的空白合同在相关内容被明确后,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当承担因该合同后添加内容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签订空白合同的行为看似提升了交易效率,实则存在巨大的隐藏风险,签订空白合同等于把风险留给了自己。在此提示应尽量拒绝签订空白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尤其公司更应对合同进行严格规范管理,防止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被利用对公司造成损失,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对合同内容仔细审核,尽量采取打印文本,避免在签订的合同上留有空白待填事项,可以在空白处填写“此处无内容”等类似词语注明。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111号案件裁判观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观上具有与不特定的债权人成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空白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被明确后,理应具有约束力。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借款合同提供给案外人委托其代为借款,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予合同相对方,其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61号案件裁判观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应对其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授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986号案件裁判观点:即使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的内容在公司盖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名章并交给合同相对方时为空白,即使在公司加盖公章并交给合同相对方时(董事)股东会担保决议的担保金额处为空白,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上述行为的法律效力可认定为公司授权相对方填写相关内容。上述证据并非伪造证据。同理,即使签订的《保证合同》的内容是在其签字并加捺手印后由相对方员工填写,但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捺印后将空白合同交给相对方的行为,可认定对填写后续内容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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