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
junhanda law firm
首页
-
精选案例

建设工程领域的中介合同(或原居间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扈玥律师 / 2025-05-12 15:30 / 查看:595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前称之为居间合同。建设工程领域中由于市场资源与信息不对等,施工单位往往无法全面获取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信息从而需要通过第三方介绍工程,第三方一般通过资源获取到工程信息,从事有偿的中介业务,在完成报告信息或促成业务等媒介服务后,按照约定收取固定报酬或根据合同标的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该报酬也被称之为信息费、劳务费、中介服务费等。司法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中介合同及报酬是否合法有效存在争议,作者认为应分情况讨论。     

 情形一:中介人通过各种资源将获取到的工程信息有偿提供给委托人,为其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报酬的行为有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令禁止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中介行为,且《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此若中介人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仅起介绍、协助作用,其目的在于通过中介活动获取报酬。该中介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属有效,中介人按约定收取报酬亦属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情形二:中介人在实施中介行为时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会导致中介合同无效从而无法获得相应报酬。       

由于建设工程领域中涉及的合同种类及相关法律法规较多,中介人的中介行为如果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中介合同无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若中介人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介绍承揽建设工程的,中介行为涉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内容的,中介合同必然无效;再例如中介人为达到合同目的而采用规避招投标的方式或者协助委托人围标、串标导致委托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的,中介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介人将无权主张报酬。       

综上,建设工程领域的中介合同及报酬是否合法有效不能仅依据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判断,还要根据中介合同的主体、具体内容、中介行为等因素综合考量。中介人切记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介绍工程以确保中介行为的合法性。 

典型的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74号案件裁判观点:胡某与航空港总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居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合同第二条中明确约定了居间报酬,并约定此后3-4年内航空港总公司在安徽省境内承接的其他所有工程,均按该合同的第二、三条执行。该《居间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有关居间合同的规定。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居间合同》有效是正确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申2483号案件裁判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居间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该居间合同没有违反建筑法关于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承接工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居间合同的文义,其上载明:委托人(甲方)为宁泰公司,居间人(乙方)为向某,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引荐甲方用宁泰公司资质承接中新公司在四川平昌县的“中新尚城”工程建设项目……,从该约定内容,无法判断双方有向某促成江某借用宁泰公司施工资质的合意,即使合同末尾甲方签章处没有加盖宁泰公司公章,仅有江某签字,亦只能表明若宁泰公司不认可该居间合同,最终会由行为人江某承担合同责任。其次,从居间合同履行来看,江某主张向某促成了其借用宁泰公司的资质,但其未能举示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本案证据无法证明居间合同当事人有向某促成江某借用宁泰公司资质承接涉案工程的约定情况下,该居间合同没有违反建筑法关于禁止借用建筑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认定为无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00607号案件裁判观点:本案居间人张某与南建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虽然形式上符合居间合同的基本要件和内容,但实质上是将双方明知已由天成公司中标承建的涉案工程介绍转包给南建公司承建,因转包工程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上述建设工程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双方以此目的订立的居间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故对于张某依据该无效协议所主张的居间服务费,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