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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诉讼或反诉请求,法院并非一律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陈菩如律师 / 2025-05-08 18:04 / 查看:602

增加诉讼请求是指在起诉、反诉时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些其他的诉讼请求事项,是对原来诉讼请求中没有的项目进行补充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法院在一定情况下会重新确认举证期限,比如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并不是“应当”、“一律”重新确认举证期限,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作者认为,若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基于新的事实、新的证据,可能会影响案件结果,会导致诉讼标的发生变化,会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请求,原则上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以便被告充分行使权利;若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基于现有的证据,仅是对原有诉讼请求的进一步扩大,并未给被告带来举证和答辩的负担,不影响当事人权益的,比如民间借贷案件中,仅主张了借贷本金部分,后增加了利息部分这种诉讼数额的增减请求,可以不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对于不同案件,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同,对案件的审理及当事人的权益都有不同的影响,具体案件具体处理不仅保障了当事人充分的举证答辩权利,也防止了部分当事人恶意要求举证期限及答辩期限以此来拖延诉讼进程的恶意行为。

作者风险提示

 当事人增加诉讼或反诉请求,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若对方当事人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法院准许,应主动争取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若法院不允许,也应对新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进行充分的答辩。

法院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1号案件裁判观点: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取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原则上应给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以便其能够对新增诉请所依据的新事实或者新证据作必要准备,以充分行使其辩论权。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本案中,原审原告当庭将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由法定赔偿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提升至人民币1000万元,但是并未提供新证据,而是对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作了新的阐明。这种对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提高并非典型的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并非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而且,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已经给原审被告对于提高后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发表意见的机会,保障了原审被告的辩论权。原审法院对此的处理并无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