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买卖合同纠纷里逾期付款的情况屡见不鲜,此时守约方往往会产生一个疑问:对方逾期付款,我能既要逾期利息,又要违约金吗?这两者可以同时主张吗?
我们首先得明白,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逾期利息:核心属性为资金占用损失的补偿。具体而言,出卖人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后,买受人未按约支付货款,该笔未付货款即被买受人非法占用。出卖人本可将该笔资金用于货物采购、生产经营周转、投资等合法用途并获取相应收益,买受人的逾期付款行为直接导致出卖人该部分预期收益受损,逾期利息即为弥补该部分资金占用损失而设立。逾期利息的计算通常与逾期天数、未付货款金额直接相关,计算标准既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如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执行,其核心功能在于补偿性,旨在填补出卖人的实际损失。
违约金: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预先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如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逾期供货等),违约方需按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按约定计算方式支付相应款项。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功能:一方面,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另一方面,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形成约束与惩戒,督促双方严格恪守合同约定,明确违约行为的法律代价。
那么守约方是否可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答案为:原则上可同时主张,但需满足一项重要前提----二者合计金额不得过分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禁止守约方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反而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逾期利息对应资金占用损失的补偿,违约金对应违约行为本身的惩戒与损失弥补,二者的补偿与惩戒目的各不相同,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守约方依法有权同时要求违约方支付逾期利息与违约金。
需特别注意的是,二者同时主张存在一项关键限制:若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合计金额过分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违约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适当调低。例如,买受人未付货款金额为10万元,逾期付款天数为10天,按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万元,逾期利息为5000元,而出卖人的实际资金占用损失仅为数百元,此种情形下,买受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调低违约金或逾期利息。人民法院将结合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合理调整。
另有一类特殊情形需重点提示:若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守约方全部损失,守约方不得再主张逾期利息”,或约定“逾期付款仅需支付违约金,无需支付逾期利息”,则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守约方不得再同时主张二者。
最后,结合实践经验,就守约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维权风险,提出以下三项实用建议:
第一,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标准。例如,明确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按未付货款金额的X%支付违约金,同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X倍支付逾期利息”。约定内容越具体、越明确,后续发生违约情形时,守约方主张权利的依据越充分,维权效率越高。
第二,主张权利时,应妥善保管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重点保留买卖合同、送货单、对账凭证、催收记录、资金流水等证据,用于证明买受人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以及出卖人因该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维权主张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合理设定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数额,避免约定金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综上,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并非非此即彼的选择,守约方原则上可同时主张二者。二者分别承担着弥补资金占用损失、惩戒违约行为的功能,相辅相成。但需明确,二者合计金额不得过分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且应严格尊重双方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在商业交易中,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条款,既能有效约束双方诚信履约,也能在守约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为其提供清晰、有效的维权路径,从而减少交易纠纷,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息;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新公网安备65010502000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