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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工性质问题

陈菩如律师 / 2025-06-13 12:06 / 查看:403

实践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并不少见,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还属于劳动关系存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以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为劳动关系终止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故双方之间不可能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劳动法仅对招用劳动者的最低年龄进行了限制而并未禁止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故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

第三种观点也是作者认同的,即应区别对待。

1、针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经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不应按照劳动关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已经无法再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其继续就业的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2、针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因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按照劳动关系认定,依法保障其作为劳动者的各项权利。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