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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保证期间的适用问题

扈玥律师 / 2025-06-04 15:33 / 查看:431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保证合同法律关系中,保证期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则。《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并未对保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主张赔偿责任是否依然适用保证期间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也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保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保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保证关系和保证责任都不复存在,而用于约束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显然没有适用余地,此时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作者观点

   作者持第一种观点。保证期间是考量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因素,即使保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并不意味着不产生法律后果,只是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仍然需要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理上讲,在保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保证期间的限制;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下,如果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保证期间的约束,那么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要比保证合同有效之时承担的责任更重。换言之,假设保证合同有效或在没有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实施特定的行为,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受保证期间的限制,保证人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保证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保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仍然适用保证期间。

相关规定及法院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第三十三条 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769号案件裁判观点:由于白银市XX管理处为无经营性收益的事业单位,其为杨某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行为应属无效。但即使保证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由于思潮家居公司并未在保证期间内向白银市XX管理处主张权利,故白银市XX管理处对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相应免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402号案件裁判观点: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润海公司在2017年7月14日向财政局发送《关于隋某某拖欠债务的情况反映》,函中要求财政局履行担保责任。虽然润海公司未能提供签收回执原件,但根据顺丰速运公司查询的业务流程和顺丰速运公司邮件发送的签收底单,本院可以认定财政局已于2017年7月16日签收该函件。因此,润海公司在约定保证期间内向财政局主张了权利,财政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