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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本后,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王阳娟子律师 / 2026-01-09 15:17 / 查看:195
在债务执行中,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
的债务,债权人常常陷入困境。但当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法律为债权人提供了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一制度直接关乎债权人利益的最终实现,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工具。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执行终本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步骤梳理
(1)准备阶段
1.取得终本裁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需取得该终本裁定。
2.明确追加对象确定要追加的股东身份信息,包括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联系地址,法人股东的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信息等。
3.收集证据材料根据股东可能存在的出资瑕疵情形,收集相应证据。如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需收集公司章程、工商档案信息、公司银行流水等;股东抽逃出资,需收集银行转账记录等。
(2)申请阶段
1.向执行法官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同时附上申请人身份证明、终本裁定书、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股东身份信息以及收集的证据材料等。  
2.法院审查执行法院会对追加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可能为书面审查或公开听证听取申请人和被追加股东的意见,如被追加的股东不能证明已经实缴出资,则法院通常会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会重点审查公司是否确无财产清偿债务、追加对象是否为被执行人股东、股东是否存在法定追加情形、责任范围是否明确等。
(3)后续阶段
1.若法院裁定予以追加,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股东财产。当然,股东同样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请求不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若裁定驳回追加申请,申请人在收到裁定书15日内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按民事诉讼流程进行,包括立案、举证、开庭等环节,可能还涉及上诉。若一审判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加成功,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股东;若一审判决驳回追加申请,申请人可以上诉进行二审。
执行终本后成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债权人实现债权回款的重要途径,尽管实践中可能存在程序性障碍,但只要精准锁定追加对象,构建扎实完整的证据链,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请,该路径依然是打破“执行难”僵局的一把利剑,为债权人实现合法权利提供有力保障。